緩刑犯擔任工廠法人代表遭質疑
原承德市鑄石廠廠長張某和會計楊某因犯私分國有資產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分別緩期執行。然而,法院判決已生效近半年了,二人仍擔任公司主要領導職務,引起當地人的爭議。
■巨額國有資產被占有
原承德市鑄石廠是國有中型企業,2003年8月27日經承德市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開始進行產權制度改革。2004年1月13日,成立了承德摩頓鑄石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為自然人38人。張某任新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持股17.25%,楊某任新公司會計,持股0.78%。
檢察院指控,按照改制程序規定,資產評估前,企業要自行清產核資,然而,鑄石廠卻將多年來已收回的貨款和工程款記到應付賬款戶,不結轉銷售收入和利潤。在時任廠長的張某的授意下,會計楊某不但對賬面不實的應付款不結轉,對已經結轉的應付賬款又虛列到應付賬款戶,從而使國有資產評估值減少。鑄石廠到2003年10月31日,有370余萬元的已完工外欠工程款未記應收賬款,也未向評估機構提供。
張某和楊某的行為引起了原鑄石廠職工的不滿,并向檢察機關進行了舉報。
■廠長會計分別被判刑
2004年4月,受承德市檢察院指定,圍場檢察院對張某和楊某立案偵查。檢察院指控,上述虛列負債、瞞報債權、瞞報資產等行為,實際造成國有資產2928582.66元被承德摩頓鑄石有限公司占有,案發后已追繳贓款50萬元。2008年5月8日,河北省檢察院指定武安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法院審理后,于去年11月份以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作出如下判決: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緩刑考驗期4年,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楊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緩刑考驗期3年,并處罰金5萬元。同時,張某及承德摩頓鑄石有限公司退賠非法占有的國有資產價值2428582.66元。
可判決生效不久,人們發現,去年12月份,張某和楊某又出現在公司里。“現在判決生效已近半年了,人家還是董事長和會計。而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他們是不能擔任公司主要領導職務的。”一位舉報人說。
■法學專家以案說法
針對此案,記者采訪了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王利軍教授。
據介紹,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張某所犯的私分國有資產罪,屬于上述犯罪的范圍,在緩刑考驗期內,按照刑法的理解,應不屬于執行期滿,所以他沒有資格擔任公司董事,更不可能擔任董事長,因他是在任職期間犯罪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對于楊某,則應按照《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工商部門將不予企業年檢
6月3日,記者從興隆縣工商局證實,張某現在確為承德摩頓鑄石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長。工商工作人員依據相關法規曾兩次到該公司督促企業立即辦理企業法人代表變更登記,但因企業自身的原因現在一直還沒有履行。工商部門稱,如果不依法對企業法人代表進行變更,該公司肯定不會通過年檢。
(尉遲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