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旅館內強奸女孩其朋友趁火打劫強奸更多次
本報吉林市訊 15歲的女孩麗麗與同村的柴某一同從蛟河市來到吉林市,被柴某誘騙到旅店強奸,柴某的朋友任某看到女孩哭著求助,他又趁機強奸女孩3次,還搶走了女孩身上的100元錢。
據犯罪嫌疑人任某供述,柴某是他的朋友。2009年9月18日,柴某領著他們村的15歲的女孩麗麗和他在吉林市龍潭區一旅店見面,麗麗面容姣好。隨后他在網上的一個女朋友也來了,柴某說他倆礙事,暗示他們出去,他要跟麗麗發生關系。他們出去大約一個半小時,天快黑了,他就回去了。進房間,看見柴某只穿個內褲在床上躺著,麗麗一絲不掛,眼淚汪汪地對他說:“叔,把衣服給我”,看到麗麗小模樣,他心里好難受,有點憐香惜玉,剛要遞衣服。柴某說:“給什么給”,柴某不讓,但他還是把衣服給麗麗了。隨后搶走了麗麗身上100元錢,一起去吃飯了。當晚,柴某和他那個女網友住在一個旅店,他和麗麗住在另一個旅店。一進屋,他就強奸了麗麗。隨后他帶麗麗去找柴某,在柴某那家旅店,再次強奸了麗麗。還恐嚇說如果敢報警,就把他們倆的性愛視頻傳到網上去。幾個小時之后,他再次強奸麗麗,麗麗反抗,他就扇她耳光并呵斥說:“你不同意就跳樓吧!”沒想到麗麗真光著身子從2樓跳下去了,幸被人救下。
昌邑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任某利用被害人處于恐懼以致不敢反抗的狀態下,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其行為構成強奸罪。被告人柴某強行脫掉婦女衣物,采取按壓等暴力手段,意圖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因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得逞,其行為構成強奸罪。判決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7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判處被告人柴某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