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給女兒買轎車 一公司總經理職務侵占42萬余元
據中新網上海1月18日電 (陳靜 蔡盛)女兒要買寶馬車,老爸王偉全額親情贊助,不過42萬余元的“贊助款”卻是從任職的公司拿的。記者今日獲悉,日前,王偉被上海靜安區檢察院以職務侵占罪依法提起公訴。
據悉,2005年4月開始,53歲的王偉擔任上海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負責該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資金使用審批等工作。
2007年,王偉的女兒向父親提出想購買一輛寶馬“MINI”型轎車。女兒的愿望,作為父親的王偉自然要全力滿足。不久,王偉經人介紹,聯系到一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的業務員朱某,得知該型號的寶馬車外地有賣,需要支付5萬元定金。2007年4月2日,王偉讓公司財務開具了一張5萬元的支票支付給朱某,作為購車定金。
寶馬車運到上海后,2007年4月10日,王偉讓財務又開具了一張29萬元的支票,作為購車的剩余款項,同時開具了一張4.2萬元的支票作為拍牌費,一并交給了朱某。后來實際拍牌剩余3400元,王偉把這筆錢還給了公司。4月18日,王偉讓財務開具了一張4.45萬元的支票,交給朱某用于支付購置稅、保險費等費用。
這樣,王偉總共從公司拿了42萬余元用于給女兒購買了一輛白色寶馬車。這些錢是投資方投入公司用于經營的資金,在使用這筆錢買車的時候,王偉沒有經過公司股東及投資方的同意。2009年10月,王偉離開公司。之前,王偉讓一些和公司沒有實際業務往來的公司開具了一些發票,并用這些發票去公司沖賬,最終將賬面做平。
2010年6月,王偉主動向公安人員交代了自己私拿公司資金購買汽車的事實,后退出了全部贓款。靜安區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指出,王偉在擔任非國有公司、企業管理人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