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張冠李戴 寧波一青年被錯記“前科”9年
據中國青年報 浙江寧波青年陳永明到當地的一家企業找工作,面試后他收到了被錄用的通知。可還沒高興多久,他又被告知不能去上班了。幾經詢問,原來被拒絕的原因是自己的檔案上有犯罪記錄。
陳永明感到很蹊蹺:自己是個老實本分的人,從未違法犯科,怎么會有犯罪記錄呢?到當地派出所了解情況后,他才得知是看守所把他的身份證與犯罪人的身份證弄混,以他的名義入了犯罪檔案。就這樣,陳永明莫名其妙地背上了一個“犯罪前科”的記錄。
這時,陳永明才恍然大悟,從2002年以來的這幾年,自己找工作處處碰壁,報名參加入伍也被退了回來,原來在別人眼里自己是一個有前科的罪犯!
蒙冤數年,終于真相大白。如今,派出所和法院為陳永明開了無犯罪記錄證明,并銷掉了檔案上的記錄。然而,對自己平白遭受的委屈,陳永明要向有關部門討個說法。
守法青年應聘失敗 發現莫名“犯罪前科”
陳永明回憶,自己這些年四處碰壁——2003年應征入伍失敗;之后凡是到一些規模較大的企業應聘,都無一例外遭到了拒絕。他一直很納悶,很多單位剛開始說得好好的,到后來卻都表示不能要他。這些年,同等條件的老鄉和朋友都找到了穩定的工作,但他大多數時間都處于待業狀態,即使偶爾有工作,也只能在一些小工廠打零工,很不穩定,收入也很低。
2009年年底,有一家規模較大的企業招工,陳永明又去應聘。到2010年3月,他接到通知說,可以上班了。陳永明非常激動,家里人也都為他慶祝。然而,好景不長,當天下午,企業給他打來電話,說因為出現特殊情況,讓他暫時不要去上班了。
陳永明一下子懵了。“怎么會這樣,已經不是第一次了,都是眼看著可以上班了,又叫我不要去了。”
陳永明輾轉托朋友四處打聽原因,才知道不被錄用的原因是因為他的檔案里有犯罪記錄。這下陳永明就更懵了,他怎么也想不起自己什么時候犯過事。
他和父親來到了寧波市慈城派出所查閱檔案,發現檔案上果然記載了自己于2002年被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這是怎么回事?
隨后幾天,陳家人又去了寧波望春監獄,監獄工作人員給他們看浙江省監管系統人員資料里的罪犯照片,正是寧波陳永明的照片,身份證號、出生年月等信息也都是陳永明的,只是原籍地址和現住地址寫的是慈城鎮東山,而不是他所在的公有村。
越來越邪門了。陳永明決定把此事查到底,還自己清白。
在江北區人民法院,陳永明找到了當年的判決書,原來被江北區人民法院判刑的“陳永明”并非自己,而是另一個與自己同名同姓的溫州人,當時暫住在寧波江北區慈城縣東山村。陳永明是土生土長的寧波人,兩人同是1984年出生,但生日不同。
原來是看守所張冠李戴
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錯?寧波市看守所副所長沈遠就此事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承認,是所里的工作人員在2002年進行信息補錄時出現了失誤,把當時暫住在慈城縣東山村的“溫州陳永明”的信息誤登成了家住公有村的“寧波陳永明”。
沈遠解釋說,當年工作人員對在押人員信息進行補錄的時候,用的是人工錄入的方法。看守所關押的是尚未宣判的犯罪嫌疑人,還有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有個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號信息并不明確,當年的工作人員很可能就把“寧波陳永明”的信息張冠李戴地當成了“溫州陳永明”,登入犯罪記錄數據庫。
“這樣的情況以前也出現過。”沈遠說,看守所已于2010年4月上報公安部糾正了錯誤的信息。
“2010年公安部把全國的犯罪記錄數據庫都清空了,全部重新核對了。對于尚未查清身份證信息的罪犯,都暫時不登記。寧可不登,也不能再冤枉好人!”沈遠說,“重新登記后,錯誤會少很多了。”
目前,寧波市江北區慈城派出所、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等單位均為陳永明開具了沒有犯罪記錄的證明,拿著這些證明,陳永明感慨:“總算還了我清白!”
但是,這些年他因此遭受的損失誰來賠償呢?
誰來賠償“被前科”的損失
“前科記錄”到底對就業影響有多大?記者咨詢有關人員獲悉,國企對于有犯罪前科的人一般是不會錄用的,私企一般不會查。但如果私企的負責人到公安部門要求查詢應聘者的犯罪前科,公安部門是有可能提供的。如果是征兵,就查得更詳細了。
陳永明認為,看守所的工作失誤讓自己在2002年~2010年這9年間參軍被拒絕、就業受影響、經濟條件困難,新婚妻子在得知他有“前科”后還和他鬧了矛盾,自己在鄉鄰中的名譽也受到了損害。2010年5月,陳永明向寧波市看守所提出了經濟賠償要求,要求看守所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要求相當于9年的寧波市平均工資的賠償金額。
但沈遠認為,他們已經通過當地武裝部證實陳永明當年應征入伍失敗并不是因為有“前科”,而是身體原因。在就業方面,違法犯罪系統原來一直是公安機關內部信息,未向社會開放,2010年開始因工作需要,才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因此,只有2010年3月這一次應聘失敗與錯誤的“前科”信息有關,陳永明要求賠償9年的平均工資是沒有依據的,“只能按一年的損害賠償,也就幾千塊錢”。
沈遠說:“考慮到陳永明的家庭比較困難,他們為這事兒來回奔波也花了不少錢,決定給予他1萬元左右的補償。此外,我所愿意出面向原招工單位證實該陳永明確無違法犯罪前科,希望能招收用工。如原廠不招用,我所將幫助其到勞動力市場尋找新的工作。”
陳永明不能接受這樣的解決方案。他認為,自己背了9年的“黑鍋”,找工作處處碰壁,應該賠償9年的經濟損失。而且,他認為當年“張冠李戴”的相關責任人應該受到懲處。
但看守所表示,這系工作失誤,并非有意而為之,而且相關工作人員如今已不在寧波看守所工作,無法再追究其責任。
在2010年4月修訂的《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的行政賠償范圍內,陳永明所遭遇的情況并沒有被列舉。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告訴記者,《國家賠償法》里關于賠償范圍的列舉不是窮盡的,沒有被列舉的情況并不意味著這種情況被排除在了賠償范圍之外。“《民法通則》121條規定,國家可以作為民事主體承擔侵權責任。”王錫鋅說,“如果適用《民法通則》的話,不僅可以賠償,而且賠償的范圍更寬,方式更多樣。只要能夠證明工作人員把事情搞錯了,并且對陳永明的參軍、就業等產生了負面的影響,造成了損失,國家就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王錫鋅建議,陳永明可以先走《國家賠償法》的程序,向國家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如得不到國家賠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要求相關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日前,寧波市看守所已派民警到陳永明家當眾澄清他沒有犯罪前科,并賠禮道歉,但在賠償數額的問題上,雙方至今未能達成一致。實習生 張蕾 本報記者 王俊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