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男子惡意透支 法院下禁令3年限申領信用卡
據中新網重慶6月10日(銀雪 劉懿)持銀行信用卡惡意透支逾期未還,法院下禁令緩刑期內限申領信用卡。記者10日從重慶江北區法院獲悉,該院對田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田某獲有期徒刑2年,緩期3年執行。同時,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適用禁制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申領信用卡。
法院審理查明,田某系重慶一家電設備安裝公司員工,他于2008年3月在銀行申領了三張信用卡。其中,主卡一張,附卡二張,三張卡共享信用額度10萬元。田某申領上述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費,超過還款期限并經銀行多次催收仍未歸并繼續透支款項。截至2010年9月29日,田某透支本金共計9.5萬余元。當地警方接銀行報案后將田某傳喚到案。田某到案后,償還了欠款。
法院認為,田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銀行信用卡惡意透支9.5萬余元,數額較大,且經多次催收仍不歸還,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予以處罰。鑒于田某在案發后已歸還全部透支款項,在審理中能認罪、悔罪,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禁制令。
2011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其規定“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據悉,這是《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重慶江北法院第一起適用禁制令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