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農民工住宿不達標引發賠償案宣判
農民工的住房普遍比較簡陋,但是法院以農民工住宿標準不合格為由作出判決的卻極少見。
近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對這樣一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判決工程發包方、雇主賠償農民工修繕住房致殘的各項損失共計30萬元。
業內人士指出,此案的意義在于,它是首例以農民工住宿缺乏基本的生活條件和安全保障作為裁判依據的人身損害賠償案。此案的判決對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很有意義。
事件起因
修繕漏雨房導致二級傷殘
2008年夏,安徽省阜陽材料廠與江蘇省丹陽市的包工頭張雷靜簽訂施工協議,約定張雷靜施工期間,阜陽材料廠負責提供張雷靜等施工人員的住宿。協議簽訂后,張雷靜去招工,農民工石龍作為受雇人員,在該工地當瓦工。
2008年8月30日,當地連日下雨,石龍的宿舍屋頂嚴重漏雨,他爬上屋頂修繕時因石棉瓦斷裂墜落受傷,當即被送往阜陽市人民醫院,后相繼轉至江蘇省人民醫院、丹陽市中醫院住院治療,9月20日出院。石龍住院期間共發生醫療費用3萬余元。2009年7月15日,丹陽市中醫院作出司法鑒定,石龍的身體損傷構成二級傷殘,終身大部分時間需要依賴他人護理。司法鑒定作出后,雖然阜陽材料廠不認可石龍的傷殘鑒定結論,但該企業并沒有重新申請鑒定。
一審認定
兩被告提供住房不達標應擔責
2010年8月23日,石龍向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雷靜、阜陽材料廠賠償其醫藥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等各項損失80余萬元。
在庭審中,兩被告提出,石龍受傷發生在2008年8月30日,但他們卻是在2010年9月接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法定兩年訴訟時效已過,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但是法院認為,該辯稱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予采信。
本案圍繞兩爭議焦點展開:張雷靜、阜陽材料廠在本案中是否具有過錯,是否應對原告石龍的傷殘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張雷靜、阜陽材料廠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兩被告之間承擔責任的方式及比例是多少?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雇傭活動是指雇員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如果雇員的行為超出雇主的授權范圍,但其行為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工作,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張雷靜自帶機械設備、自行組織施工人員,承接阜陽材料廠的工程,阜陽材料廠與張雷靜之間應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
雇主張雷靜安排石龍等雇工在工地施工、居住,負有對受雇人員的組織管理及安全保護義務,其提供的住房設施應達到基本安全要求并保障基本生活條件。但張雷靜安排石龍等人居住的宿舍,僅有一層石棉瓦作為屋頂覆蓋,應認定該房屋未達到基本生活居住條件,張雷靜對石龍的損害后果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阜陽材料廠作為工程發包方和施工人員宿舍的實際提供者,對施工過程負有安全防范和保障責任。阜陽材料廠將建設工程發包給無相應資質的張雷靜施工,理應對石龍的傷害后果,在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石龍擅自進行修漏作業,導致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可適當減輕兩被告的賠償責任。
據此,2010年12月,一審法院依照城市生活計算標準,原告石龍傷殘后的總損失為513799.01元,石龍自己承擔40%,兩被告承擔60%。判定張雷靜、阜陽材料廠分別承擔包括精神損失費在內的賠償154139.70元,兩被告并對上述30余萬元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判決
農民工傷殘依城市標準并無不當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后,發包方提出上訴,認為石龍為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一審判決被告按照城市生活標準,賠償其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合理、不合法。同時堅稱,本案已過法定兩年訴訟時效。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訴訟時效問題,受害人石龍受傷后一直治療。2009年7月15日,石龍經司法鑒定構成二級傷殘,其傷害的結果一直處于連續狀態。上訴人阜陽材料廠關于本案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不符合事實,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石龍雖然家住農村,但其并不以務農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一審法院依照城市生活標準計算石龍殘疾賠償金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再次重申,阜陽材料廠應當向施工人員提供安全、適合正常居住的住宿,即負有對施工人員的組織管理及安全保護義務。但阜陽材料廠、張雷靜實際安排石龍等農民工居住的宿舍,僅有一層石棉瓦作為屋頂覆蓋,導致房屋漏雨,應認定該房屋未達基本生活居住條件,過錯明顯,受害人石龍傷殘程度達到二級,后果嚴重。原審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按照各方責任對此精神損害撫慰金進行分擔,符合實際情況,阜陽材料廠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石龍作為受雇瓦工,對該房進行維修,未能盡到與瓦工相適應的注意事項,一審法院判決石龍自行承擔一定責任并無不當。
據此,2011年5月,鎮江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案意
農民工是建筑工地一線施工的絕對主力,為國家的城市化建設,奮戰在大大小小的工地上,出大力,流大汗,幾乎承包了建筑業一線臟、苦、累、險的工種。然而,對于農民工的住宿生活標準,卻鮮有人問津。
目前國家對于農民工生活居住條件還沒有具體的規定,只是出臺了一些指導性、臨時性的通知。對一些建筑施工單位不按照要求建設農民工宿舍,也沒有具體的處罰標準。為此,加強立法,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和懲罰機制,是改變這一現象的根本所在。
(法制網——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