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板勾結村主任騙50余萬拆遷款二審加刑4年
本報訊(記者孫思婭)村主任趙加利與國土所所長王明利,幫助女老板楊玉芳騙取拆遷補償款50余萬。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以貪污罪判處趙加利和楊玉芳有期徒刑10年,以貪污及受賄罪判處王明利有期徒刑5年。此案中楊玉芳一審被判6年,后檢察機關提起抗訴,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據指控,現年48歲的昌平區沙河鎮西二村村民委員會原主任趙加利,于2006年3月至8月,利用其負責協助昌平區政府管理該村征地工作的職務便利,伙同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昌平分局第四國土資源管理所所長王明利,以及昌平區電力公司昌平供電公司職員、北京玉芳馨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玉芳,偽造承諾書、土地租賃合同等手續,騙取拆遷補償款51.5萬。案發后,王明利退贓3萬元,楊玉芳退贓48.5萬元。
女老板楊玉芳供述說,2006年3月,為了能多得土地拆遷補償款,她和王明利一起托趙加利想辦法。此后,趙加利向她提供一份蓋好沙河鎮西二村公章并倒簽了日期的承諾書。在王明利幫忙偽造了簽名后,楊玉芳得到了土地拆遷補償款19萬元。2006年4月,趙加利又向她提供了一份租賃合同書和一份承諾書,她在上面加蓋了自己公司的公章,王明利再次偽造簽名。由于租賃并不實際存在,三人又偽造了租金交款收據。這一次,他們騙領了32.5萬拆遷補償款。
據趙加利交代,在第二次騙領中,他分得了7萬元。
此外,王明利在接受檢方調查期間,還主動交代了曾收受他人贈送的2萬元北辰購物中心商聯通消費卡2張。
一審法院認為,三人已經構成貪污罪,王明利還構成受賄罪。在貪污罪中趙加利是主犯,其他兩人是從犯,并判處趙加利有期徒刑10年,楊玉芳有期徒刑6年,王明利有期徒刑5年。
宣判后,檢方提起抗訴,指出楊玉芳屬于貪污的提起者,并親自參與了貪污的整個過程,且獲得了贓款中的絕大部分,應屬于主犯。
二審法院采納了檢方的意見,改判楊玉芳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