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立法規范城管執法 輕微違法改正后可不罰
據法制日報 城管可以采取查封和扣押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違法損毀當事人的物品,也不得辱罵威脅當事人;對于情節較輕、社會危害較小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改正后,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這是近日首次提請廣東省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草案)》中規定的。
這一旨在規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為的法規明確規定,納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事項應當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而且屬于易于判斷、不需要專業設備和技術檢測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項。為此,草案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范圍,包括城市管理方面的執法事項,道路、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禽畜屠宰、燃氣、文化市場、安全生產、戶外廣告、教育、校外午托機構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執法事項。
記者了解到,經國務院批準,深圳市在2001年開始便已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設立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綜合行使城管、規劃、環保、衛生等8個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并于2006年在龍華、布吉等6個街道進行擴大綜合執法范圍的試點,同時將綜合執法事項增加至12項。2007年3月1日,深圳市開始在全市全面推進街道綜合執法工作,并再次將綜合執法事項增加至20項。深圳市通過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初步解決了城市管理領域中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執法擾民的問題,充分發揮了街道辦事處在城市管理中的主體作用,強化了基層管理能力,實現了管理重心下移,取得了明顯實效。
記者注意到,草案設定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范圍調整的權限,深圳市政府有權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范圍進行調整,但應當遵循程序要求,即由深圳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并報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違法行為輕微責令改正
為確保綜合執法部門文明執法、規范執法,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草案對綜合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作了規范,包括要求綜合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統一著裝,行為規范,語言文明,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對于情節較輕、社會危害較小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改正后,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同時,規范輔助執法人員的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輔助執法人員的監督管理,禁止輔助執法人員獨立行使行政處罰權。
草案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綜合執法部門發現納入綜合執法范圍的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對于違法行為輕微的,當事人予以改正后,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但是,對于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的當事人,則可以予以從重處罰。
草案還規定了綜合執法部門的法律責任,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辱罵、威脅、毆打當事人或者違法損毀當事人物品的;截留、挪用、私分罰沒款項、財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財物的;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等情形,都將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城管協管員,草案也有專門規定。一是明確了協管員的地位,不能獨立執法,只能協助執法,承擔執法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對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二是要求綜合執法部門加強對協管員的管理,制定協管員的管理辦法。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為解決綜合執法部門在執法中經常遇到的當事人抗拒執法、阻撓執法的問題,草案賦予綜合執法部門更多的執法手段,主要是查封和扣押等強制措施。
由于行政強制措施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密切相關,實施不當可能會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草案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程序和處理方式等也作了統一的規范。
草案規定,綜合執法部門在使用查封和扣押等強制手段時須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首先,使用查封和扣押等強制措施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適用先行登記保存不足以防止當事人銷毀或者轉移證據的;二是不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產生嚴重影響的。其次,在上述第二款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必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并制作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后24小時內補辦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同時,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過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
建立綜合執法監督機制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工作委員會在對草案的初審意見中指出,要保障和規范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行使權力;要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要研究解決對自然人違法行為處罰難的問題;要建立綜合執法的社會參與和監督機制。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工作委員會認為,注重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既是國家法治建設的要求,也是執法為民思想的體現。因此,在條例中要推行文明、人性化的執法方式,并體現必要性和均衡性的原則,同時為相對人提供合理的法律救濟。由于綜合執法機構既沒有查驗自然人身份的權力,也缺乏處罰的保障措施,使得對自然人的處罰難以有效實施。對這個問題,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應重點研究,爭取擴大對自然人違法行為的處罰手段,同時探索綜合執法機構與其他職能部門尤其是公安機關的配合保障機制。(記者 游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