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父母手頭缺錢賣親生兒子 幾人分掉賣嬰款
缺錢常爭吵男女賣掉親生子 這對狠心父母被判刑
福州新聞網訊 只因手頭緊,未婚產子的年輕女子任某端竟和同居男友林某興(已判刑)合謀,把他們才6個月大的親生兒子賣掉。日前,連江縣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任某端有期徒刑3年。
到連江務工的任某端經不住林某興的甜言蜜語,未辦結婚手續就和他同居。2007年3月,她生下一男嬰。同年9月,因經濟拮據,她和林某興經常爭吵。兩人決定將6個月大的男嬰賣掉。
當月19日上午,林某興找到在連江縣經營保姆站的謝某平(已判刑),聯系販賣男嬰事宜。當天下午,謝某平通過林某蓮、李某珠等人(均已判刑),聯系上買主,約好次日交易。
次日,林某興將男嬰抱到連江城關的指定地點,并叫來鄭某金、劉某木(均已判刑)幫忙。鄭某金負責看住林某興,不讓買賣雙方直接接觸。劉某木將男嬰抱到車站候車室。買方姚某等人看過男嬰后,與劉某木等人一同到縣醫院,對男嬰進行體檢。見男嬰身體健康,姚某同意以3.63萬元價格購買。
事后,任某端從林某興處分得5500元,林某興實際分得1.75萬元,謝某平、林某蓮和李某珠也各分得數千元。
今年7月,任某端被連江縣公安局逮捕。在公安機關的努力下,被拐賣男嬰獲解救。任某端對自己所作所為羞愧不已,退出了贓款4500元。
連江縣法院審理認為,任某端以營利為目的,結伙將親生兒子賣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紤]到任某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且案發后已退出大部分贓款,遂作出上述判決結果。(福州晚報記者 陳鴻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