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居民樓垮塌案開審 城管隊長被控濫用職權
庭審目擊
時間:2011年12月12日星期一
地點: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 區人民法院
庭審焦點:引發塌樓的聯部街60號房產,究竟是“危房”還是“私建濫建”,應該歸屬哪個部門管?
目擊者:本報記者郭毅
4個多月前,7月21日4時左右,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聯部街一居民樓因相鄰建筑施工挖動地基,部分發生垮塌,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事故發生后,哈爾濱市成立了由市安監局牽頭,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檢察院等部門參加的“7·21”事件責任調查組。經調查認定,決定免去王強的南崗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黨委書記職務;撤銷李惠敏的南崗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駐革新街道辦事處中隊中隊長職務,進一步接受調查;免去劉保家的國家輕工業家用電器質量監督檢測哈爾濱站站長職務(原哈爾濱汽車零件二廠廠長);免去王海濤的哈爾濱輕工業托管中心副主任職務。
今天上午,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開庭,對“7·21”塌樓事件中唯一被控涉嫌犯罪的公職人員——李惠敏進行了審理。庭上,被告人語出驚人:“別把我弄成各監管部門管理混亂的‘替罪羊’!”
城管中隊長被控濫用職權
上午9時,審判長宣布開庭。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稱:被告人李惠敏身為南崗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駐革新街道辦事處中隊中隊長,負有監督查處轄區內違法施工、私建濫建的工作職責。2011年7月2日,李惠敏接到革新街道辦事處城管科科長張某某電話,讓其去南崗區聯部街60號檢查違法施工情況,李惠敏推脫中隊人手不夠,沒有到現場處理。
2011年7月9日,哈爾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12319”指揮中心接群眾舉報,指示李惠敏到聯部街60號查處違法施工,李惠敏到現場后沒有檢查違法施工情況,反饋給區指揮中心稱施工現場正在拆房子,不歸革新中隊管。2011年7月12日,南崗區執法局指揮中心再次接到群眾舉報,稱聯部街60號施工現場附近的居民樓沒有水,懷疑是聯部街60號施工造成的。區執法局指揮中心指派李惠敏去現場查處,李惠敏到現場后仍然沒有認真檢查該處是否存在違法施工的情況,但回復指揮中心處理情況為責令停工。
2011年7月21日凌晨4時許,哈爾濱市南崗區聯部街58號居民樓發生局部坍塌事故,經調查,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系由于聯部街60號房屋產權人于立萍、宋傳春(另案處理)在毗鄰聯部街58號樓右側即聯部街60號位置,在無任何審批施工手續的情況下,私建濫建、挖掘基坑所致。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91627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惠敏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負有監督檢查轄區內私建濫建違法行為的職責,但李惠敏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從未檢查過該工地的施工手續,也未制止該工地的違法施工行為,導致該工地人員繼續違法施工,并由此造成了聯部街58號樓部分坍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916270元的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你接受公訴人的指控嗎?”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審判長問被告人李惠敏。
“不接受,我沒有濫用職權。”被告人李惠敏說,“7月2日,革新辦事處城管科科長張某某讓我去聯部街60號檢查,我沒去是因為我們之間沒有隸屬關系,而且聯部街60號的危房管理是他的工作職責。7月9日,我接到區行政執法局指揮中心的指令,去了現場。由于中隊只有我一人有執法權,我觀察現場后,向指揮中心報告:現場正在拆除危房,有可能翻建,不歸革新中隊管。7月12日,我再次接到區執法局指揮中心指令,查看停水原因。到現場后,發現自來水公司在修理管線,我就如實回報了指揮中心。說我回復指揮中心‘責令停工’沒有依據。革新中隊只有我一人有執法權,按規定兩個有執法權的人才能執法,我不具備基本執法條件,不可能濫用職權!
“這么說,你們革新中隊的存在都是違法的?”公訴人問。
危險房屋究竟歸誰管
庭審中,《法制日報》記者發現,辯護人與公訴人之間對引發案件的聯部街60號房產的屬性有不同見解,辯護人認為這是“危房”,公訴人認為這是“私建濫建”。
辯護人說,本案的施工行為性質是危險房屋拆除,而危房拆除的監管責任不在被告人所在的單位(南崗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而在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到區級就是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
《哈爾濱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依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痹谖kU房屋管理中,《哈爾濱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危險房屋實行屬地化管理,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轄區內危險房屋的管理,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所轄區內的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2011年5月17日,哈爾濱市房產安全部門認定聯部街60號為“危險房屋”,并通過區、辦事處安全主管部門下達了《危險房屋通知書》。
依據《哈爾濱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等法規,革新街道辦事處還專門成立了革新街道辦事處房屋安全應急指揮辦公室。該辦公室主任張某某在2011年8月3日的《詢問筆錄》中有這樣的陳述:
問:你什么時間開始兼任街道辦事處房屋安全應急指揮辦公室主任,主要負責什么工作?
答:具體時間記不太清,大概是2010年四五月份開始兼任街道辦事處房屋安全應急指揮辦公室主任,主要負責配合社區對轄區內危險房屋檢查、登記、備案,發現緊急情況組織人員盡力排除并上報。
公訴人不同意辯護人的觀點,認為沒有手續拆建房屋就是“私建濫建”。
“私建濫建”又該誰管
法庭上,辯護人提及了《南崗區執法局執法人員派駐街道辦事處工作實施方案》中的相關內容:“因派駐辦事處執法人員少,力量薄弱,對有些時段及大型的違法、違章行為的處理難度比較大,因此,下列職責由區執法局承擔:高空廣告、桿體廣告、50平方米以上私建、夜間建筑、工地施工噪音、拉運殘土、晚21時至次日8時發生的違法、違章行為的行政處罰!
辯護人說:該工作實施方案已經明確規定了50平方米以上的私建不歸派駐辦事處執法人員管理及處罰,本案危房拆除及翻建的面積已超過50平方米,舉報登記中,也明確記錄了有二層樓正在私建,面積200平方米。因此,本案危房拆除及翻建的行政執法權及監管職能歸區執法局,被告人對此無執行權。
庭審中,記者注意到行政執法局的一個工作流程:哈爾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12319”指揮中心接群眾舉報,會將舉報轉給所在區行政執法局指揮中心,指揮中心有責任將舉報指派給有權處理的部門。
據了解,在案發前,哈爾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12319”指揮中心的于某就提出過:革新中隊無權管。那么,有關聯部街60號的群眾舉報,為何指派無處理權限的革新中隊前往?
其實,在這個指令發布流程中還有問題,卷宗中檢察官曾詢問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指揮中心代主任易某。
問:根據勤務指揮中心的工作職責,對于出勤內容是否向上級領導反饋?
答:不向領導反饋。我們是哪里指令的件就反饋給哪里。
問:你們這個工作流程是根據什么規章制度執行的?
答:沒有書面文件,就是領導讓我們這么做的。
問:哪個領導讓你們這么做的?
答:從我到指揮中心,科長就是這么教的,一直都這么干。
問:(檢察官出示《哈爾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文件》哈行執發【2007】3號文件)你是否見過這個文件?
答:沒見過。
勤務指揮中心負責人竟然不知道本部門的規范流程,不知道派發的案件誰有辦案權,這就不難解釋本案中兩次指令“一次被涂改、一次被丟失”,最關鍵的回復(市指揮中心12319追問聯部街60號群眾舉報查處情況)“責令停工”被指無任何依據。
今天,法庭被告人席上只有一個人,但聽起來不像一個。
辯護人認為: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對本案應當承擔監管不利的行政責任;南崗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勤務指揮系統管理混亂也是造成監管不及時的主要原因。
“別把我弄成各監管部門管理混亂的‘替罪羊’!”這是被告人李惠敏在庭審中的最后一句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