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以現金形式向交易對方行賄賂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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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12-15 00:00:00 來源:黔東南信息港
本港訊(李清 記者 潘光銀)
施秉縣一當事人,在招攬印刷業務活動中,以現金形式向交易對方進行賄賂。近日,案發后施秉縣工商局認為該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商業賄賂,罰款2000元人民幣。
據介紹,此案件首先由施秉縣人民檢察院介入,至今年11月底,該檢察院根據案件情況向施秉縣工商部門進行移交,隨后,施秉工商以商業賄賂案對當事人王某某進行了調查。經查,當事人王某某從2003年至2005年期間,在招攬印刷業務活動中先后兩次向以現金形式向交易對方進行賄賂。
施秉工商認為,王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關于“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規定以及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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