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S道舉)為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
申請對象以家庭為單位,持申請書、戶籍證明、家庭收入證明、征地證明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報名,經初審后,再將申請人的現有人口、家庭收入、救助金額等情況張榜公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該縣嚴把準入關。被征地農民擁有機動車輛、移動電話、空調等高檔消費品,人均銀行存款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上,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并且有勞動能力不務農、務工,有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該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實行動態管理。由縣民政局牽頭實施,按期審核《被征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根據被征地對象的情況變化,及時辦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減發、增發或者停發手續。持《被征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居民,可以享受工商部門減免辦證費用、教育部門適當減免學費等優惠;必須履行報告家庭成員戶籍、收入變動情況,家庭成員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有勞動能力的動員自謀職業等義務。 該縣將被征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補助金專戶,按預算足額撥付;縣監察、審計部門定期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審計,做到?顚S,確保了被征地農民最低生活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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