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塊土地引爭議,歷經處理、復議、一審、再審—— 金黔在線訊 在 據了解,李春銀與沈桂珍系同村村民。1979年前,沈桂珍在爭議地上建有房屋,之后遷走。1992年11月,李春銀經申請取得在沈桂珍原宅基地上建房的許可證、準建證,但在建房時遭到沈桂珍的阻止。1998年,李春銀又取得了縣政府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于雙方均稱對該塊土地有使用權,為此發生糾紛。 2004年3月,沈桂珍向縣政府申請調處。2005年7月14日,縣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爭議地歸小壩組集體所有,由沈桂珍管理使用;李春銀所持證上凡與爭議地有關的內容,由有關部門予以注銷。李春銀因不服該決定,向黔東南州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06年6月29日,州府作出維持縣政府的復議決定。 2006年8月4日,李春銀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 2006年10月7日,李春銀不服一審判決,向黔東南州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州中院審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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