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 (龍華 記者 李麗娟)近日,天柱縣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天柱縣鳳城鎮西門門市檢查時,發現馬××有成品米酒和食用酒精銷售,并對米酒及酒精用快速檢測儀檢測,其檢測結果與快速檢測標準不相符,且馬××未能提供酒精產品合格證。工商局執法人員分別對成品米酒、酒精采取封存、扣留措施,并對違法人員進行處罰。
據介紹,馬××在天柱縣鳳城鎮西門門面從事米酒制造及銷售期間,從貴陽白云區商貿城有限責任公司以進價3.3元/斤購進了720斤食用酒精用于米酒勾兌銷售。天柱縣工商局執法人員對酒精進行抽檢,并委托貴州省黔東南州質量技術監督檢測所進行檢驗。貴州省黔東南州質量技術監督檢測所以NO:[2008]0500號檢驗報告,認定當事人銷售的2530斤米酒為不合格產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責令馬××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馬××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不合格酒精280斤;2、罰款2000元;3、沒收非法所得3036元。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