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2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有關情況。解釋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完)
取消婚外同居約定補償條文
今天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共19條,明天開始正式實施。征求意見稿原來是21條,也就是正式發布的司法解釋比原來少了兩條。缺少的兩條正是原來在征求意見過程中飽受社會爭議的。
比如征求意見稿中第二條關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財產性補償”的問題的條文被取消。為什么取消這一條?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杜萬華說,因為婚外同居這種現象比較復雜,在具體實踐中難以以司法解釋相關的條文來一一對應,不規定不等于不正視。他指出,基層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的時候,以后要堅持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和善良風俗,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一個基本的原則。他們將通過案例指導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
同時還取消了關于夫妻之間離婚的時候一方要證明舉債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條款。
附:最高法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六個方面
這部司法解釋共有19個條文,涉及的內容十分豐富,其重點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首次明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應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二)明確規定親子關系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四)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楹笥梢环礁改赋鲑Y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六)明確規定當事人協議離婚未成則事先達成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