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施秉縣政府辦消息 施秉縣為進一步提高機關行政效能,優化發展軟環境,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對危害發展環境行為實行責任追究。
一是對未按規定實行政務公開、行政管理公示和社會承諾制,未落實崗位目標責任制、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等行為,一律實行責任追究。
二是對擅自設置行政許可項目及程序,行政許可不按規定進入行政審批大廳集中辦理,借機強制服務對象接受無法律法規依據的培訓、檢測,向生產經營者或服務對象謀取不正利益,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一律實行責任追究。
三是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不按照規定公示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不按規定開具專用票據等行為,一律實行責任追究。
四是對不依法實施行政處罰,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和產經營者財產,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等行為,一律實行責任追究。
五是不執行或不完全執行上級招商引資政策規定;沒有抓好項目跟蹤服務,導到項目流失;招商引資項目服務不到位、不及時,影響投資項目進展等行為,一律實行責任追究。
六是對虛假招標、泄露標底,為企業或個體戶強行介紹中介機構,勾結或包庇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違紀等行為,一律實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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