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多時的面向非上市中小微企業的私募債券終于開閘。滬深交易所昨日分別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以下統稱《試點辦法》)。與市場預期一致,以備案制發行的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利率限于銀行貸款基準利率3倍以下;除房地產和金融類企業外,符合工業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劃定標準”的企業均可發債。
《試點辦法》并未對中小企業私募債的信用評級作出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在其新聞稿中表示,該所將從今天起以書面形式接受發行人備案申請,首批中小企業私募債品種有望于6月中旬推出。上交所則并未明確接受備案時間及首批上市日期。業內人士分析,首批私募債的試點地區應包括中小企業聚集的浙江和深圳等地區。
中小企業可集合發債
中小企業私募債屬企業債范疇。符合工信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產、金融類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作為發債主體,沒有任何凈資產和盈利要求。工信部對中小微企業的劃定標準以企業每年營業收入和員工人數為指標,營業收入的劃定標準在12億元(年)以下。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發行私募債券。每期私募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私募債券期限在一年(含)以上,發行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3倍。
中小企業私募債采取備案制發行,由證券公司承銷、證券公司和相關中介機構為私募債券相關業務提供服務。此外,發行人可以為私募債設置附認股權或可轉股條款。
由于發債主體可能擁有一定的償債風險,私募債均采取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
之前市場預期,交易所將要求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行人主體評級在BBB或以上,但《試點辦法》并未將信用評級和擔保作為硬指標。但在備案時必須提供經審計的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同時發行人可以采用包括“限制發行人將資產抵押給其他債權人”、“第三方擔保和資產抵押、質押”以及商業保險等增新措施提高償債能力。上證所并提出,對于有較強增信措施的私募債券,試點期間該所將優先接受備案。
《試點辦法》除了要求私募債在存續期內披露本金兌付以及付息的情況外,還要求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新增借款或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20%,放棄債權或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發行人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發行人做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等,必須進行信披。
上證所設置500萬元
個人資產門檻
值得關注的是,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所)的試點辦法顯示,該所上市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向符合適當性條件的個人投資者開放認購和轉讓,而深交所認定的合格投資者僅包括金融機構、理財產品、企業法人和合伙企業,并未出現對個人投資者門檻的要求。
其中,企業法人的注冊資本需在100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出資總額不低于5000萬元。當然,深交所也留出了“經本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空間。
此外,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以及債券承銷商均可參與承銷私募債券的發行認購與轉讓。
上證所對于合格個人投資者的門檻設定為,個人名下的各類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資產管理賬戶的資產總額不低于500萬元;具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投資經驗;理解并接受私募債券風險。
而為了保障投資者的風險,《試點辦法》規定發行人應當設立償債保障金專戶,用于兌息、兌付資金的歸集和管理。并在募集說明書中承諾,在私募債券付息日的10個工作日前將應付利息全額存入償債保障金專戶;在本金到期日的30日前累計提取的償債保障金余額不低于私募債券余額的20%。
需要投資者關注的是,由于是私募債形式,中小企業私募債并不會在交易所交易,而是在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或證券公司柜臺進行協議轉讓。
起草至發布用時不到半年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推出速度超過我們的預期。”一大型證券公司固定收益部負責人說道。
根據上證所的表述,該所從今年1月份才開始起草中小企業私募債的規章制度。從著手起草到正式推出,前后僅用了半年不到的時間。
實際上,在業界頻頻吹風的環境下,一些大型券商、營業部以及第三方理財機構已經做好了中小企業私募債的項目儲備。“我們已經確定了幾家發行人和認購機構,前期銷售不成問題。”
業內透露出的信息顯示,券商儲備項目多有資信公司提供評級且有第三方擔保機構進行擔保,評級在AA以上。發行利率(年化)在10%至12%左右。
據鵬元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副總裁周沅帆(微博)透露,深圳市政府已同意對深圳地區前10家發行私募債的企業第一年貼息1%、總額度1000萬元。券商債券承銷人士則表示,兩市交易所首批試點企業應在浙江和深圳兩個地區選拔。浙江麗水在5月17日專門就中小企業私募債召開了一場對接會。
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提要
● 發行主體:
符合工信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產、金融類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發行私募債券。
● 發行利率:
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
● 發行方式:
備案制發行,接受備案材料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
● 轉讓方式:
以全價方式進行轉讓。轉讓單筆現貨交易數量不得低于5000張或者交易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試點初期,綜合協議交易平臺僅接受投資者“成交申報”指令,不接受“意向申報”和“定價申報”指令。私募債券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 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三)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四)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伙企業;(五)經本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 合格的個人投資者(僅上證所):
(一)個人名下的各類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資產管理賬戶的資產總額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二)具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投資經驗;(三)理解并接受私募債券風險。
● 信披
發行人應當在完成私募債券登記后3個工作日內,披露當期私募債券的實際發行規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說明書等文件。發行人應及時披露其在私募債券存續期內可能發生的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一) 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二) 發行人新增借款或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20%;(三) 發行人放棄債權或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四) 發行人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五) 發行人做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六) 發行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或受到重大行政處罰;(七) 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訴訟,或已就重大經濟事件接受有關部門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