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昨日聯合下發通知稱,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通知中所提到免征個稅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包括工傷職工按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該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稱,對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稅款,在納稅人提出申請后,主管稅務機關按相關規定予以退還。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分11個應稅項目,適用不同的減除費用和稅率,分別計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總局相關負責人日前稱,由于在分類所得稅制下,每一類所得都要單獨征稅,因此,不同的所得項目之間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項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按照個稅法的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在內的11項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總局還曾明確表示,對于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除工傷保險外,納稅服務司日前在回答納稅人咨詢熱點時指出,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按照規定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
另外對于安家費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云此前與網友交流時表示,根據個稅法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暫免征收個稅。
名詞解釋
工傷保險待遇,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作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