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區的道路交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交通資源,規范機動車臨時占道停放,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機動車路內停車”,是指機動車輛在城市道路上,使用路內停車泊位停放車輛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路內停車泊位”,是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利用市區道路(機動車車道、非機動車車道、人行道)的可容停車空間,為機動車停放設置的停車泊位。
第四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利用城市道路作為路內停車泊位。
第五條 實行路內臨時停車泊位有償使用,根據不同時段、不同車型,以“減緩城市交通壓力”為原則,分別制定不同的收費標準,以此調節各區位對停車泊位的需求。
第六條 路內停車泊位的設置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的總體要求,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置、方便群眾、保障暢通、交費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七條 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市區路內停車泊位的建設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停車泊位的管理和收費工作。
第三章 路內停車泊位設置
第八條 路內停車泊位應按規定設置標志、施劃路內停車泊位標線;并保持標志、標線的清晰、完整。
第九條 路內停車泊位應當在明顯位置明示停車泊位管理辦法、使用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文件。
第十條 路內停車泊位僅供臨時停車,車內財物安全由車輛所有人自己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路內停車泊位應當建立投訴制度,公布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路內停車泊位進 行堆物作業、擺攤設點、占道經營;不得用任何物品強占停車泊位占為已有;不得損毀、移動或用其他方法損害停車泊位的標志、標線和其他設施。
第十三條 因緊急疏導交通或者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 公安機關、市執法局可以臨時關閉停車泊位。
第四章 路內停車要求
第十四條 使用路內停車泊位的車輛必須按規定交納停車費用。停車實行計時收費,費用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核準,使用由稅務統一印制的專用發票。
第十五條 若需經常性停放的轎車、12座以下的小型車輛,可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辦理月票、年票。
第十六條 有超高、超寬、超長等違章行為的車輛不得使用路內停車泊位。
第十七條 裝載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車輛不得使用路內停車泊位。
第十八條 進入路內停車泊位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服從路內停車泊位管理人員的指揮調度;
2. 車輛應當按照劃定的車位依次停放、按位停放,不得超出泊位;
3. 遇有重大活動或交通堵塞需關閉路內停車泊位,或需要泊位車輛立即駛離時,應當立即駛離,不得妨礙交通;
4. 不得在泊位內從事維修和清洗車輛等活動;
5. 注意保持停車泊位的清潔,不得在停車泊位內拋灑污物;
6. 不準占用路內停車泊位從事二手車交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強制鎖定車輛并進行拖拽清障,清障所需費用,由車輛駕駛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對執行任務的軍車、制式警車、消防車、搶險救災車、執行緊急服務的救護車、市政設施維護和殯葬車實行免費停放。
第二十四條 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因自身工作或生產經營需要,需要經常性使用路內停車泊位的,應當書面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劃,實行自主管理,交費使用。
第二十五條 路內停車所收取的費用,除用于收費管理人員的補貼及相關費用以外,全部用于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路內停車泊位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定價后進行公告。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凱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