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TUNE》五百強企業美國阿姆斯壯公司,已有150余年的發展歷史,在全球8個國家設立了32家工廠,是全球天花板吊頂、地材系統以及櫥柜方面的生產者及領導者。阿姆斯壯公司自1995年進入中國以來,不斷在中國投資興業,與中國經濟共同發展進步,在公眾中樹立了良好的商業形象,在行業內積累了很高的知名度。
由于“阿姆斯壯”(Armstrong)已經成為中國建材市場上的知名品牌,侵權行為也如影隨形。多年來美國阿姆斯壯公司在中國市場上針對有關侵權活動積極配合中國各級執法機關進行了有效地維權。近幾年,隨著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大,一些侵權活動更加隱蔽,一些侵權人便挖空心思,企圖給自己的不法行為披上所貌似合法的外衣,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無論侵權人如何變化莫測,其終究逃脫不了好獵人的法眼,最終還是被剝去畫皮,顯露原形。
安徽阿姆斯壯建材有限公司即是其中一例,該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5日,生產并銷售以“阿姆斯壯”為品牌的礦棉裝飾吸音板,由于安徽阿姆斯壯建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礦棉裝飾吸音板用于室內吊頂,且冠以“阿姆斯壯”之名,其公司企業名稱也包括“阿姆斯壯”。顯然這對公眾來說很容易與美國阿姆斯壯公司造成混淆和誤認,況且安徽阿姆斯壯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已經給阿姆斯壯公司在華市場發展造成了較大影響。事實上美國阿姆斯壯公司早在1989年就在“非金屬建筑材料、天花板,非金屬地板、天花板材料”等屬《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尼斯分類)第19類的商品上注冊了“Armstrong”及“阿姆斯壯”商標,多年來經過阿姆斯壯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中國境內長期的使用和廣泛宣傳,“Armstrong”及“阿姆斯壯”已經在中國境內相關公眾中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
2011年,安徽阿姆斯壯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英在第17類“礦棉板(絕緣物)”等商品上注冊了同樣的“阿姆斯壯”商標,事實上17類主要是各種絕緣,隔熱或隔音材料,并沒有“礦棉板”這個商品,這完全是王秀英本人故意編造出了的一個商品名稱。隨后王秀英將該商標許可給安徽阿姆斯壯建材有限公司使用,而安徽阿姆斯壯建材有限公司在使用王秀英注冊的在第17類“阿姆斯壯”商標時,對應的商品卻是吊頂用天花板,因此安徽阿姆斯壯建材有限公司的行為在市場上造成很大的混淆誤認,顯而易見安徽阿姆斯壯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已然侵害了美國阿姆斯壯公司在先的“Armstrong”及“阿姆斯壯”注冊商標專用權。
為此,美國阿姆斯壯公司通過美國博銳律師事務所(BlankRoomLLP)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通力合作,尋求解決辦法。2012年5月阿姆斯壯公司正式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針對安徽阿姆斯壯建材有限公司侵權行為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安徽阿姆斯壯建材有限公司辯稱其在第17類“礦棉板(絕緣物)”等商品上有合法使用“阿姆斯壯”商標權利,但事實上其銷售的產品就是“非金屬天花板”,因為該商品的名稱、性能、用途、生產標準等全部指向均是天花板。
2012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安徽阿姆斯壯建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的礦棉裝飾吸音板的行為侵害了阿姆斯壯在先注冊并知名的“Armstrong”及“阿姆斯壯”注冊商標專用權,且安徽阿姆斯壯建材有限公司在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其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判決作出后,安徽阿姆斯壯建材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3年7月北京市高級人民終審判決駁回安徽阿姆斯壯建材有限公司上訴,維持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這一涉外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引起了業界的高度關注,代理本案的集佳張亞洲律師認為,此案反映了實踐中商標注冊用商品與實際使用商品之間較為復雜的關系,而有些企業、個人正是利用這個混淆視聽。本案的順利解決為阿姆斯壯公司在華知識產權保護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其實任何通過耍小聰明來逃避法律規范的搭便車行為,最終都難以逃脫法律的制裁,希望經營者能夠進行合法經營,真真正正培養自己的品牌才是正道! 來源:ChinaIP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