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對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工作監督。近日,劍河縣人大常委會制定出臺《縣人大常委會關于對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年度主要工作實行承諾的暫行規定》,給被任命人員上“緊箍咒”
《規定》要求,縣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原則上要于每年人代會結束后15天內,根據本縣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結合工作職責,向縣人大常委會承諾本年度完成經濟社會發展單項目標任務的主要工作事項。工作承諾書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縣人大常委會審查,并在相關新聞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h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要于次年的1月20日以前,如實向縣人大常委會書面報送當年完成主要工作目標任務情況。
《規定》還要求,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根據工作職責分工,由常委會分管聯系領導牽頭,負責對所聯系部門承諾事項推進情況進行跟蹤督查。督查結束后,原則上每半年要形成綜合性跟蹤督查報告,向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匯報,并書面印發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h人大常委會根據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報送的主要工作完成情況報告和平時掌握的情況,在次年初召開的常委會會議上對各部門的主要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測評,測評辦法參照《劍河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評議辦法(試行)》相關規定進行。測評結束后,縣人大常委會將測評結果報送縣委,作為考核任用干部的參考依據,并作為縣人大常委會確定下一年度工作監督事項的重要依據之一。
此《規定》的出臺,將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提高履職成效,更加務實有效地為推動全縣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作出應有貢獻。(劉躍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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