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售無畜禽標志動物
2013年3月29日,《江西省動物防疫條例》由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通過,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規定對實施強制免疫后的動物,應當按照國家畜禽標志管理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志,實施可追溯管理,而沒有畜禽標志的動物,不得銷售和收購。
違反規定,銷售、收購依法應當具有畜禽標志而沒有畜禽標志的動物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亂扔病死動物可罰三千
最近兩個月,“黃浦江死豬事件”鬧得沸沸揚揚。緊接著出現的H7N9禽流感疫情,更讓大家意識到科學、規范處置病死動物,特別是染疫動物的重要性。
如果在江西出現亂丟染疫、病死的動物事件最高可處以3000元的罰款。《條例》規定,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不按照國家規定處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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