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3月14日,從江縣司法局對被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假釋考驗期至2014年3月18日止的石某某宣告實施社區矯正。該犯是目前從江縣刑期最短的社區矯正人員。
2012年石某某因犯侮辱尸體罪被劍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4年3月18日止。該犯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改造態度端正,確有悔改表現,執行機關貴州省凱里監獄于2014年1月14日提出假釋建議書,2014年3月10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對罪犯石某某予以假釋,假釋考驗期自假釋之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從江縣司法局嚴格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規定對石某某建立社區矯正檔案,發放《社區矯正須知》手冊,告知社區矯正對象的權利、義務、社區矯正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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