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2014年4月11日晚上19時50分,楊某到黎平縣建設銀行用無卡存款的方式在ATM機上存入現金8200元時,因接聽一個電話而忘記按確認鍵就離開,被后來者艾某按取消鍵全部取走。
20時左右,楊某打開手機一看,手機上沒有顯示存款的信息,經仔細回想,懷疑因接電話忘記按確認鍵而被他人取走,于是楊某立即報案,黎平縣公安局刑偵大隊通過銀行的攝像頭找到了艾某,艾某對此事供認不諱,當場退給了楊某4200元,剩余的4000元艾某承諾三天至七天內全部歸還。后經楊某多次催討,艾某都以無錢為由拒不歸還,為此,楊某訴至法院,要求艾某返還不當得利4000元。
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在向被告艾某送達應訴材料時,艾某為自己的行為辯解,認為這件事系原告楊某自己的過失行為發生,故不同意返還剩余的4000元給楊某。
見艾某情緒激動,承辦法官耐心的向被告艾某析理說法,向其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如果艾某獲得楊某4000元存款沒有合法依據,被告艾某的行為則屬于不當得利。經過法官的努力,艾某同意與原告楊某調解。最后雙方達成協議:原告楊某自愿放棄1000元,由被告艾某返還原告人民幣3000元并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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