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近日,在三穗縣臺烈司法所的指導下,臺烈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就化解了一起三十多年的土地糾紛。
該起糾紛發生在臺烈鎮某村。據了解,爭議地于80年代初曾經被單身張某建有木屋,但張某建好后就外出至今未歸,從無音訊,不久房屋無人料理倒塌。張某某以自己是張某的親兄長為由主張要對屋基代為行使管理權。而居住在張某屋基旁的張美某聲稱爭議地是屬于自己所有,當時出于同情張某的窘境,同意張某在自己家屋邊的自留地建房子,張某一直不出現,自然應該由自己管理爭議地。
張美某雖持有1952年的土地證,但上面記載不確切,不能作為直接證據使用。在走訪村里多位老人、反復和雙方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法律法規后,在臺烈鎮調委會的努力調解下,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自愿達成協議:各自均不再對爭議地進行使用,如果張某始終不再出現,那么土地使用權收歸村集體。(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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