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2016年8月22日14時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岑鞏縣天星小學操場施工項目中負責水泥運輸工作,因與負責管理材料的姚某某發生口角,遂與姚某某發生扭打,經現場施工工人拉開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僅沒有冷靜下來,反而持木棒沖進教室內對姚某某進行毆打,經鑒定,被害人姚某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涉嫌故意傷害罪,岑鞏縣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在日常生活中,因瑣事發生口角在所難免,一旦遇到時要有“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的胸襟,絕不能逞強好勝,進一步激化矛盾,造成嚴重后果,不僅損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使自己賠償經濟損失得不償失,更有可能讓自己陷入牢獄之災,追悔莫及。(楊軍 楊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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