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孫大永來到從江縣人民法院一樓大廳,手握一面錦旗,向該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潘俊崇和刑庭庭長梁昌學激動地感慨,道出了一位身為被告的當事人崇敬法律、信任法官的肺腑心聲。
據悉,2014年8月5日,方某水與曹某到孫大永登記住宿的從江縣洛香鎮洛香街某賓館的304號房,向孫大永討要方某水表侄徐某保的工資,因工資糾紛雙方在房間互毆。雙方均不同程度受傷,經鑒定,其中方某水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孫大永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1月18日在四川省雅江縣被抓獲,從江縣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該院提起公訴。
經審理,該院認為,被告人孫大永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大永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案發后,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且該案中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被害人的主觀惡性不大,可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最終該院判決被告人孫大永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由被告人孫大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方某水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42143.62元。( 王世鋒、邱春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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