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到反映后,斗里司法所、綜治辦、林業站等相關部門,成立調解小組,向村干及相關知情人士了解事件基本情況,商討解決對策。經過摸底調查,調解小組了解到一個關鍵事實,就是石某稱所栽的林木為1984年栽種,而四組所栽林木為1993年及以后栽種。斗里司法所便以這個關鍵點為突破口,對癥下藥——看樹齡,數年輪。
圖為山林調解現場
11月17日,調解小組便聯系雙方當事人,共同趕往矛盾糾紛地調解。在爭議邊界區域,現場鋸木,抽取樣本,最后統計分析。經過2個多小時的調解,現場抽取樣本十多個,林業站對樹齡進行確認,邊界區域林木樹齡從22年到34年都有。石某在邊界區域所砍伐的林木中,有一部分確實砍到了四組的集體林木。
圖為工作人員在數年輪
11月22日,調解小組再次組織雙方調解,最后達成初步協議:由石某出錢,對邊界區域有爭議的林木,逐棵標記,雇人鋸下木樁,最后由林業站對樹齡進行逐一確認,樹齡30年以下的為四組林木,30年以上(含30年)為石某林木。年輪數據一出來后,糾紛結果一目了然,調解的司法人員和林業站工作人員趁熱打鐵,組織雙方當事人簽訂了協議。至此該起林木權屬糾紛終于得到解決。(陸興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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