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男,侗族,1986年生,2007年因故意傷害罪被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5年,后在貴州省凱里監獄服刑。因在監獄中表現突出,獲得三次減刑,現假釋回來參加社區矯正。對于已經在監獄里服刑達9年之久的他來說,對自己因犯罪而遭受到法律的嚴懲已經再熟悉不過了,因此,當該所在對其進行入矯宣告時,該社矯人員對《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中所作出的各項規定都表示服從,對于每月要做到的兩個“八小時”也表示一定會做到。在接受該所對其進行的入矯談話過程中多次說到:“做錯事了就得認罰”、“法律規定讓做的我才做,法律不讓做的打死我也不敢再做了......”足以看出他的后悔程度。
常言道: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首已百年身。一時的沖動使他鑄成大錯,大好的青春年華在監牢里荒廢。雖然因自己在獄中表現良好而得到假釋,但假釋后的他早已不是當年的青春少年了。相信其經過這次慘痛代價后,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框架下改造自我,積極接受社區矯正,順利解矯回歸社會。(潘年忠 謝凱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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