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長期以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一直得不到有效保護,政府相關部門也往往礙于缺乏有效保護手段而將其歸入“家務事”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已于3月1日正式頒布施行, 麻江縣人民法院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等制度的積極作用,作出我州首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此舉具有“破冰”意義,開辟了我州司法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徑。
近日,麻江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原告潘某訴被告吳某離婚糾紛一案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制發我州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在該案開庭審理前一日,該院收到當事人潘某的申請書,申請禁止丈夫吳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及實施暴力相威脅,禁止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保護其人身安全。其申請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97年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2010年申請人外出廣東打工后,被申請人經常打電話找申請人要錢,如果不拿錢,就以離婚相要挾,后發展到動手毆打申請人及家人,導致申請人和家屬受傷。2016年2月3日晚,被申請人吳某酒后到申請人母親家中威脅申請人和家人。3月9日,被申請人再次打電話進行語言威脅,揚言要殺害申請人及家人。申請人擔心第二天開庭時會對其進行侵害,于是向麻江縣法院第二人民法庭提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該院第二人民法庭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后,當即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立案審查,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錄音及派出所接警記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吳某對申請人潘女士實施毆打、辱罵、恐嚇等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在開庭審理前將該裁定送達給當事人及相關部門,同時請求當地派出所協助執行,筑起保護潘女士人身安全的盾牌。
庭審當日,被申請人見到申請人及派出所民警,頓時情緒激動,并揚言對抗到底。承辦法官見此情形,一邊穩定當事人的情緒,一邊析法說理,詳細講解《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離婚案件的訴訟程序以及對雙方當事人的利弊等,使被申請人的情緒得以平息,使庭審得以順利進行。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申請人同意離婚,并意識到自身行為已觸犯法律,當場表示以后不再毆打、騷擾、威脅、恐嚇申請人潘某。申請人通過法律程序使自己的人身安全得到了保護,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陳禮華 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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