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經過
2016年2月28日晚,被告人楊某某、向某某打電話給李某幫忙聯系購買冰毒(甲基苯丙胺)。2月29日下午,三人駕駛由向某某租賃的汽車去岑鞏黃拱橋附近購買冰毒。李某作為中間人,拿著楊某某和向某某購買冰毒的7500元錢,到另一輛車上進行交易。在販賣者的指引下,李某在路邊取回交易的冰毒,并帶著冰毒回到車上,將冰毒交至楊某某手中,將冰毒放置在副駕駛儲物盒內。返程中,李某到岑鞏縣黃拱橋頭時下車離開,楊某某、向某某帶著冰毒沿320國道開車回三穗,行駛至320國道蜜蜂坡路段時被三穗縣公安局民警抓獲,在其駕駛的汽車副駕駛儲物盒內查獲冰毒96.9克;李某乘出租車回到滬昆高速三穗站出站口時被抓獲,當場查獲冰毒1.12克,海洛因0.1克。
審理結果
被告人李某為楊某某、向某某介紹聯絡販毒者,并為該二人代購毒品,李某居間介紹并代購毒品的行為是楊某某、向某某運輸毒品的前提條件,所以李某應與楊某某、向某某構成運輸毒品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楊某某、向某某所起作用、地位相當,系主犯;李某在楊某某、向某某運輸毒品的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被告人楊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向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法官寄語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鋌而走險運輸毒品,逃脫不了法律的嚴懲。運輸毒品是毒品擴散的前提,毒品的擴散不僅會嚴重的破壞社會秩序,踐踏國家法治,還會給一個家庭帶來毀滅性的打擊,全體公民應當共同努力,筑起抵制毒品的鋼鐵長城。(袁雪維 蔣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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