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依法理財。嚴格執行新《會計法》有關規定及《檢察機關計劃財務裝備工作基本規范》的要求,在資金使用管理方面,充分發揮院黨組和分管院領導決策參謀作用,全面落實由分管計財工作的院領導審批,重大項目由院黨組開會研究決定制度,做到依法理財、管財。
二是科學管理。在裝備器材和辦公用品的采購上,聯合本院技術科通過反復的市場比較,確定每一類物品的品牌和品種,對尚可使用的零部件進行拆裝重復利用,最大程度地減少了耗材浪費,節約了經費開支。辦公用品實行報計劃領用制度,裝備器材實行系統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資產臺帳、明細帳和卡片,對購置及配置的裝備物資及時入賬,建立卡片,一卡一物,做到帳、卡、物清楚、準確并確立管理單位和人員,明確職責,實行責任制管理,
三是陽光采購。對于裝備器材的采購,鎮遠縣檢察院設置了多重審核、審批環節,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及“三重一大”有關要求統一進行采購。財務人員對資金使用的合理性以及財務流程的合法性進行審核,經分管院領導或院黨組批準后,由紀檢組對采購全過程進行監督。(田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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