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陳某是從江縣往洞鄉高傳村人,丈夫李某是安微人在從江縣西山做小生意,2006年3月,經人介紹認識并登記結婚,婚后生育有一女。由于相識時間不長,丈夫李某重男輕女封建思想嚴重,開始性情大變,對妻子變得冷漠,并多次施暴,夫妻關系急劇惡化。多年來,陳某無法忍受丈夫的暴力和冷漠,決定離婚,但丈夫卻不同意離婚。無奈之下,陳某來到從江縣司法局,反映丈夫李某十分兇惡,經常對她實施家庭暴力,要求調解并且離婚。
通過走訪了陳某現所居住地的鄉鎮村委會,了解了周圍鄰居,并獲取了大量證據材料和證人證言,為此案做好了充分的準備。對整個案情調查了解分析后,于2月23日,組織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村委進行調解。
調解中,通過組織雙方學習《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讓他們明白各自在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并針對李某矢口否認多年來對其妻實施家庭暴力,對其展示了陳某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受傷的照片、鄰居及村委會的證人證言等。在法理面前,李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
最終,雙方自愿協議離婚,陳某自愿放棄家庭財產分割,賠償損壞岳父摩托車、電視機等財物共計5.8萬元;女兒由陳某撫養成年,李某每月支付女兒生活費500元。(肖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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