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2017年2月12日,從江縣某鄉鎮的陸某受同村梁某邀請到梁某家喝進“新房”酒,主人梁某與陸某、梁海某等7人共一桌就餐,席間大家相談甚歡,幾杯小酒下肚后,陸某與梁海某就開始互相勸酒、拼酒,陸某喝一杯郎酒,梁海某就喝兩杯泡酒。期間,陸某出現口吐白沫及嘔吐現象,同桌飲酒者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也未將其送往醫院,而是酒席結束后才將陸某送回家,最終陸某因嘔吐物倒流窒息死亡。
在經過多方調解未果的情況下,死者陸某的父親到從江縣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并由丙妹司法所承辦此案。丙妹司法所所長經多方面了解事情經過及收集相關證據后,幫其書寫起訴狀把同桌飲酒的6人訴至法院。
5月3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合意,被告梁某酒席組織者自愿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5.6萬元,被告陸海某與死者拼酒方自愿賠償2萬元,其余4被告自愿每人賠償6000元,合計10萬元。
本案中,死者與各被告因共同飲酒的行為產生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共同飲酒人在特定環境下,人人都應合理預見共同飲酒期間或飲酒后不安全造成他人或自身的損害可能,都有不使他人受到損害的注意義務,應當相互提醒、勸阻飲酒者,特別是酒宴主人作為共同飲酒的組織者,更有保證赴宴人在飲酒過程中和飲酒后的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雖然獲得了賠償,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贏家,原、被告雙方都是輸家,原告失去了親人,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6位被告則將承擔經濟損失。因此,希望廣大群眾在以后的聚餐中,要理智飲酒,文明飲酒,酒桌中,不相互勸酒、拼酒,若有飲酒者出現危險信號要及時送往醫院,就餐完后要確保大家安全回到家,對飲酒后還要駕駛機動車的堅決予以制止。( 楊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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