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10月11日,從江縣慶云鎮一男子石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依法到從江縣司法局接受社區矯正。
據了解,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石某某在從江縣慶云鎮今同村一組以420元的價格向兩名男子購買一支射釘槍,后其將該槍存放在家中。2017年03月14日,石某某攜帶該槍到廣西三江縣富祿鄉仁里渡口打魚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該槍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金屬彈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定的槍支。
石某某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非法持有槍支的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石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法院根據其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犯罪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依法判處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鐘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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