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彭某某為了獲得鴨苗購銷項目,以及感謝時任三穗縣鴨產辦副主任歐某某在鴨苗購銷項目上給予的關照,先后2次送給歐某某6萬元。在這期間,被告人彭某某為了得到鴨苗購銷項目,還以返還款的名義,在賬外暗中多次給予三穗縣鴨產業化建設管理辦公室回扣共計32萬余元。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彭某某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同時以返還款的名義給予國家事業單位回扣,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和對單位行賄罪,依法應數罪并罰,遂作出上述判決。(三穗法院 袁雪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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