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近日,天柱縣檢察院對一起隔夜醉駕的危險駕駛案件作出不起訴處理。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于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天柱縣檢察院的首例不起訴危險駕駛罪案件。
2017年6月6日09時10分,姚某醉酒駕駛貴H****1號小型轎車,從天柱縣邦洞鎮六合村往天柱縣鳳城鎮雷寨村方向行駛至天柱縣鳳城鎮金鳳大道天澤郡售樓部門口(金鳳大道50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抽血鑒定,姚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9.01mg/100ml。依照《刑法》第133條規定,姚某醉酒駕駛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該案在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及檢察官助理對案件材料詳細審查并進行了研討,根據《最高法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定,對于醉酒駕駛機動的被告,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與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檢察官認為,該案姚某的主觀惡性較小,誤以為飲酒隔夜可以駕駛機動車,且事發后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此外,姚某的醉駕行為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屬犯罪情節輕微情節,該院最終對姚某作出不起訴處理。
檢察官提醒大家,牢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切勿酒駕,大量飲酒后即使隔夜也不要駕車。(蒲美玲)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