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日媒17日報道,關于因福島核事故從福島縣疏散至群馬縣等地的45戶總計137名居民向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索賠的集體訴訟,前橋地方法院17日下達判決,裁定“巨大海嘯能夠預見,事故能夠預防”,認定政府和東電存在過失,勒令合計支付3855萬日元(約合人民幣234萬元)賠償。
據原告方透露,這是有關福島核事故的訴訟中首次認定日本政府與東電存在過失責任。由于這是全國約30起集體訴訟的首起判決,預計將對其他判決帶來影響。
審判的焦點集中在日本政府與東電是否存在過失、賠償金額是否合理。
審判長原道子認為,政府地震調查研究推進總部2002年7月匯總的長期評估中認為“包括福島近海在內,未來30年內日本海溝沿岸發生里氏8級的海嘯地震概率約為20%”,數個月后能夠預見到巨大海嘯,而東電方面有能力采取對策。此外原道子還指出,如果日本政府根據監管權限要求東電采取避免后果的措施,則能夠預防事故的發生。
獲得賠償的共有62人,人均7萬日元至350萬日元。判決中稱東電將經濟合理性放在安全性之前,“尤其需予以譴責,應成為增加精神損失賠償的主要原因。”
原告包括原居住在疏散指示區域的76名居民和區域外主動疏散的61人。他們以“失去生活基礎,在陌生的地方承受精神痛苦”為由,人均索賠1100萬日元精神損失等。
日本政府與東電認為長期評估作為科學見解并不充分,否認預見海嘯的可能性,并反駁稱即使采取對策也難以預防事故。
據東電稱,根據政府指針賠償的精神損失為疏散指示區域疏散者每月10萬日元,除18歲以下與孕婦以外的主動疏散者總額8萬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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