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舒某甲為修繕房屋,在已申請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但未獲批準的情況下,心存僥幸,雇請5名工人采伐馬尾松、楓木。后又雇請工程車將采伐的林木運至當地木材加工廠加工出售,并用部分違法所得與木材加工廠置換成了膠木板和方條,存放于家中。后經岑鞏縣林業調查設計隊鑒定,舒某甲共計采伐林木109株,立木蓄積20.0866立方米。
案發后,通過承辦檢察官耐心說服教育,被告人舒某甲自愿認罪悔罪,并及時彌補自己的違法行為,主動退交部分違法所得,與林業主管部門簽訂了《生態損失補植協議》,希望通過復植補種減輕自己的罪責。
檢察官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希望廣大群眾引以為戒,合法合理申請采伐林木許可證,并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保護綠色生態,維護森林生態安全。(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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