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張廣淵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對脫貧攻堅工作公開發表不當言論;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超標準公務接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安排及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茅臺酒;違反工作紀律,不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違反生活紀律,與多名女性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系;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張廣淵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理想信念喪失,紀律意識淡薄,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并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省監委委務會議研究并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張廣淵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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