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丙妹鎮政府組織鎮綜治辦、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門前往該村對此糾紛進行調解。司法所人員先是認真聽取死者家屬的訴求,死者家屬提出要求施工方賠償死亡賠償金100萬元,喪葬費5000元,誤工費及安葬死者需購買材料等費用3000元,全部合計100萬8千元。而施工方則認為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在于死者家屬沒有盡到監管義務,死者家屬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只同意賠償10萬余元,雙方提出的金額分歧太大。聽取雙方的想法后,看死者家屬的情況較穩定,司法所人員就本次事故的法律關系及賠償事項、賠償金額等進行剖析,讓雙方心里有個底。最終經過長達5個小時的作工作及在當事人雙方之間周旋,雙方終于達成調解,施工方同意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合計25萬元,于1月16日下午17時付清。
1月16日下午,在丙妹鎮調解室施工方兌現了賠償金。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生命健康權被他人侵害的,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對遺留的坑未回填完整,現場未封閉且未設置警示標志及安全防護措施,其行為存在過錯,故應對本次事故承擔民事責任。但滾某作為小孩的監護人,疏于看護和監管,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楊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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