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天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邊勇等18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一案,向天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9年7月5日,天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邊勇、邊興平、楊文、汪昌顏、汪昌文、張軍偉等18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務罪、妨害作證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等多項罪名。判處被告人邊勇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邊興平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楊文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至八年不等的刑罰,并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或并處1萬元至7萬元不等的罰金。同時判決對本案涉案財物以及有關違法所得依法進行處理和追繳。
宣判后,邊勇、邊興平、楊文、汪昌顏、汪昌文、張軍偉、邊浪、蔡文禮、楊大作、楊學柱、龍雨1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邊勇等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以商養黑、以黑護商,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形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對之堅決依法予以掃除,并對其所犯具體之罪,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所涉及的財物依法予以處置。
二審認為,原判認定邊勇、邊興平、楊文、張軍偉、邊浪、蔡文禮、龍雨7名上訴人及其他7名原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故對該14名人員的定罪量刑予以維持。
與此同時,二審根據查明的事實,為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對楊大作、楊學柱、汪昌顏、汪昌文的處理作部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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