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中發現,2017年5月,原告梁某與被告孟某于網上認識后相約到浙江打工并一起共同生活,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未按照當地風俗辦酒席。期間,原告梁某向孟某父親孟某某交付了34000元作為彩禮,約定雙方婚姻關系。后因其他原因導致雙方無法結婚,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梁某遂起訴至從江縣法院要求孟某、孟某某退還彩禮3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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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庭審查明,孟某在未與其在安徽省的丈夫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回貴州與案外人蒙某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并按照當地習俗辦酒席,后孟某又與原告梁某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承辦法官當庭對孟某此種涉嫌構成重婚罪的行為從法律和道德兩個層面予以訓誡、教育,孟某對自己的行為深深自責,并表示今后要做一個堅守法律、崇尚道德的人。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相關規定,原告梁某與被告孟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被告應返還原告彩禮,考慮到原告身體殘疾且因支付彩禮錢導致其生活困難,同時也考慮到被告孟某與原告梁某已經實際同居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被告也并非是純粹的借婚姻收取財物的行為,法院酌情依法判決二被告返還原告彩禮2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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