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在2019年10月,黃平縣平溪出所接到報警稱有人在平溪鎮皇妹山村哄搶貧困戶扶貧雞苗,民警接到報警后前往該地,規勸哄搶人楊某菊(被告人龍某之妻)歸還雞苗,楊某拒不退還,隨即民警將其控制欲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龍某得知民警依法執行公務后言語威脅并妨礙民警執行公務,且對民警使用暴力,致使其受傷。合議庭認為被告人龍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歸案后如實陳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并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認罪認罰,同時也認識到了自己的無知帶來的后果,經合議庭商議后,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對司法機關的執行活動,公民和相關單位都有義務協助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嚴懲干擾阻礙司法活動,恐嚇威脅、報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執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