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3日0時許,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貴州省劍河縣公安局網上追逃的在逃人員龍某某被廣東省珠海市公安局機場派出所抓獲。得知這一信息后,劍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連夜驅車1000余公里趕至珠海機場,在核實了當事人身份及辦理完相關移交手續后,將罪犯龍某某押解回黔,并押送至錦屏縣看守所執行拘役。
【案情回顧】:
2019年6月19日晚,龍某某(男、貴州省劍河縣南加鎮九旁村駕駛人)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劍河縣大巫溝移民房往劍河縣岑松鎮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校場四路與環城東路交叉路口路段時,被劍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現場查獲。
現場對龍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其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64mg/100ml。
民警將龍某某帶至劍河縣人民醫院抽取靜脈血樣封裝送檢。最終檢驗鑒定結果為:龍某某被抽取的血樣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131.38mg/100mg,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因涉嫌危險駕駛罪,龍某某與2019年8月5日被劍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30日被劍河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于2019年9月被劍河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2019年9月25日,龍某某被劍河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同時,劍河縣人民法院告知龍某某須于2019年10月8日前到劍河縣司法局報到。但罪犯龍某某在緩刑考驗規定報到的時間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間到劍河縣司法局報到,并且私自離家外出,棄保潛逃,無法聯系,導致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
2019年11月19日,經劍河縣人民法院合議庭評議,依法作出撤銷對罪犯龍某某宣告緩刑四個月的執行部分;對罪犯龍某某收監執行原判拘役兩個月。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對龍某某予以逮捕。
根據劍河縣人民法院對罪犯龍某某作出的逮捕決定書,劍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多次聯系龍某某,其手機均處于關機停機狀態。辦案民警多次上門與龍某某家屬溝通,其家屬均不配合,劍河縣公安局于2020年4月2日將龍某某掛網追逃。
2020年8月13日,在珠海機場警方的大力協助下,劍河交警大隊辦案民警將罪犯龍某某押解回黔,并于24小時內押送罪犯龍某某至貴州省錦屏縣看守所執行拘役。
【案例解析】:
本案中,罪犯龍某某為了逃避處罰,在取保候審期間擅自離開居住地,在警方及檢察機關對其傳訊時也拒絕到案,棄保潛逃,以為更換了手機號碼,民警聯系不到他就能躲過處罰。當劍河交警大隊民警出現在龍某某面前時,龍某某愣住了,他心懷僥幸自以為已經逃避掉的醉駕處罰,如今還是得再次面對。
【劍河交警提示】:
醉駕已入刑,屬于刑事案件,如果不接受處理,甚至選擇逃跑,公安交警部門就可以將其納入網上追逃,讓其寸步難行,不管躲在哪里都會被抓回,選擇逃避則會毀掉自己的大把時光,且會加重刑罰。
當事人被依法判處緩刑的,如果不遵守緩刑相關的監督管理規定的,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所以,請當事人在緩刑期間,遵守緩刑相關的監督管理規定,以免造成嚴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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