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駕車至福泉市陸坪鎮,以360元的價格購買了當地村民金某某(已判刑)所捕獵的豹貓一只,后將該豹貓帶至其家中殺害并食用。經鑒定,該物種已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該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購買并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新冠肺炎疫情當前,法院依法制裁上述犯罪行為,向社會大眾敲響了捕殺、食用野生動物的警鐘,彰顯了司法機關從嚴打擊破壞野生動物犯罪的信心和決心,對破壞野生動物犯罪行為起到了強有力的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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