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至2016年,趙某某在負責本單位出納工作期間,通過虛開發票,將虛開發票與其他真實發票混在一起核銷報賬。經審核報銷后,趙某某將虛開發票套取的國家資金轉存到個人賬戶及其親屬的賬戶進行貪污,共計403.3905萬元。期間,被告人趙某某又多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多筆公共財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被告人趙某某的犯罪事實,系其被留置期間,在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情況下主動交代,依法屬于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已全部退清違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趙某某的犯罪事實、社會危害性,犯罪后的表現,法院依法決定對其予以減輕處罰。為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趙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本案被告人貪污數額特別巨大,作案時間長達十多年之久,因此,反腐倡廉永遠在路上,要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本案系麻江法院目前公開宣判涉案數額最大貪污案件,起到了宣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為營造風清氣正的廉潔麻江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陸雙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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