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艷的父母于 2010 年離異后,其父便與被告羅某某同居,并于2017年7月31日生育被告陳某康。2018年 11月2日,原告父親在務工時不幸去世。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羅某某協商其父親的遺產分割事宜未果,故將二被告訴至法院。
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言語上互相指責、積怨頗深,為妥善化解家庭矛盾,承辦法官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說服和勸解工作,用最通俗的語言說出最真摯的親情,原告的父親雖已去世,但是原告與羅某某的母子親情,與陳某康的姐妹親情卻不會因此而改變。最終,雙方逐漸解開了心結,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至此,該起繼承糾紛在法官的悉心調解下劃上了圓滿的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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