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近日發生在榕江縣法院的一個“皆大歡喜”故事。
盤女士與吳先生一家4口人系榕江縣某鎮建檔立卡貧困戶,2016年獲得政府批準為易地扶貧搬遷對象。2018年4月,盤女士與吳先生協議解除婚姻關系,雙方約定“盤女士母女3人住移民房,吳先生住老家”。
同年11月13日,盤女士母女領取在榕江縣車民街道某易地扶貧搬遷小區戶主為吳先生的移民房鑰匙并居住至今。2020年11月初,社區通知移民新區貧困戶辦理房產證。11月19日,盤女士一紙訴狀告到榕江法院,請求判決該搬遷房歸自己所有,以便將該房的房產證辦在自己名下。移民房屬于政策性房屋,其產權登記及變動不同于商品房。11月25日,榕江縣法院立案庭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法官進行了政策解答,并對雙方開展耐心勸解。最后,雙方達成了“房屋產權證以吳先生的名字進行登記,交由盤女士母女繼續居住,吳先生什么時候‘來家’,盤女士都愿意做飯吃”的協議。(楊福、陸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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