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被告人王某某與妻子于1983年通過農村風俗辦酒結婚,婚后生育一子二女。1998年王某某與小姨子在福建省晉江市務工,期間兩人租房以夫妻名義生活居住在一起,并于2004年7月2日生育一女。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對重婚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裁判結果
三穗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婚姻法的規定,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依法應受刑事處罰。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結合社區矯正部門的意見,被告人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三穗法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王某某有配偶而與小姨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生育小孩,屬于重婚者,構成重婚罪。
法官呼吁
重婚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剝削階級腐化享樂思想在婚姻關系上的表現。在社會主義社會里,重婚是不允許的。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觀念侵蝕現象依然很嚴重,所謂“大款”養“二奶”已屢見不鮮。刑法對重婚罪的處罰,是保護社會健全的道德感情,體現了維護社會道德規范、維護一夫一妻制以保護健全的家庭生活。(蔣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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